据枣庄新闻网9月17日消息,9月9日,山东省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通知》提到,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范围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标准。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新购自住住房且房屋所在区(市)范围内为唯一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
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算贷款额度时,贷款申请前一年内租房提取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表示,房屋所在地区(市)范围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即滕州市、薛城区(含高新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缴存人新购自住住房为家庭在该行政区域内唯一住房,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贷款认定。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每个缴存人家庭最多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家庭在房屋所在区(市)购买自住住房,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查缴存人家庭在该行政区域内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除新购房屋外,没有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认定。
此外,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符合贷款条件的枣庄市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前一年内职工办理过的租房提取,使用倍数法测算贷款额度时,可以将租房提取金额全部计入测算基数,即(申请前一年内租房提取金额 申请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x《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