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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证监局: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对潍坊滨城建设出具警示函 - 凤凰网房产北京
山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周强、王文智、赵进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自凤凰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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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证监局: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对潍坊滨城建设出具警示函

凤凰网房产北京
2025-07-10 18:16

7月10日消息,山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周强、王文智、赵进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经查,潍坊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滨城或公司)作为企业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周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文智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赵进富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潍坊滨城及周强、王文智、赵进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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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潍坊滨城建设 【责编】 种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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